借阅须知

  • 发布时间:2018-04-10 17:08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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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者:惠州市惠阳区图书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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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一、本馆免押金办理读者证,读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。办证成功即视为同意遵守本馆借阅规则。

    二、每证按积分数量相应可借书刊10至15册,所借书刊总金额相应以1000元至1500元为限,每次借期30天,到期应按时归还。到期前可续借1次(30天,逾期书刊不可续借),如逾期归还,每册每天收取逾期费0.1元,借阅系统将自动记录在个人借阅证(读者证)账目上,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丢失,按书价0.5-20倍赔偿。

    三、读者阅览书刊,每次限取一册,阅后请放回书车。

    四、读者在自助借还书时应确认所借还图书与系统相符方可离开,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。

    五、未办理借出手续而将本馆文献携带出馆者,将取消其持证资格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    六、请保持室内安静、清洁,不随地吐痰、丢杂物,不得吸烟、吃食物和高声喧哗,以免影响他人。

    七、外借图书时请仔细检查所借书刊,如有缺页或破损等,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。

    八、如需要复印图书资料,可到本馆数字报刊室复印处复印。

    九、本馆图书阅览室、数字报刊阅览室、少儿阅览室、视障阅览室、归善书房、自助图书借阅柜的图书和过刊杂志,可提供外借;工具书地方文献阅览室只提供预约阅览,不提供外借。

     十、可外借书刊均可在总服务台或自助服务区办理借还。

     十一、遗失本馆文献(含随书随刊光盘、音像资料等),应立即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并积极寻找,可购买与遗失所借文献相同版本的新书抵赔,并交纳每册(件)2元加工费。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相应文献,按以下标准赔偿:

    (一)遗失1985年前出版的文献(含1985年),按原书价格25倍赔偿;

    (二)遗失1986-1990年出版的文献,按原书价格15倍赔偿;

    (三)遗失1991-1995年出版的文献,按原书价格10倍赔偿;

    (四)遗失1996-2000年出版的文献,按原书价格5倍赔偿;

    (五)遗失2001-2010年出版的文献,按原书价格3倍赔偿;

    (六)遗失2011年以后出版的文献,按原书价格2倍赔偿;

    (七)遗失整套文献的任何一分册,按整套图书的2-5倍赔偿;

    (八)书刊附带光盘如有损坏或遗失的,按其配套书刊价格的2倍赔偿。

    温馨提示:支付赔偿款后,读者在两个月内找回遗失文献的,归还后可办理退还赔偿款手续,同时缴纳从支付赔偿款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 期使用费。

    十二、读者应爱护馆藏文献,污损图书,按书价0.5-2倍赔偿。